2025年 8月14日,海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于海安市墩头镇大海线某企业西侧100米处,对叶某驾驶的苏F*****(黄)/苏F****挂(黄)车辆依法实施检查。经查,南通某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叶某于8月14日驾驶苏F*****(黄)/苏F****挂(黄)车辆,从上海装载约40吨废木柴运往海安。经执法人员查询相关证件,发现南通某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涉案车辆苏F****挂(黄)的车辆类型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经营范围仅为大型物件运输,不得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而本次运输的废木柴为可拆解的普通货物。
因此,本案中,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海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3.《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明确“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是用于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车”。
4.《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明确“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只能运输不可拆解大型货物,不可以运输散货等普通货物,若违规运输可拆解普通货物,极易因货物固定不稳、车辆操控性下降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道路安全。同时,此类行为扰乱货运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合法经营者权益。因此,各运输企业应严格遵守车辆用途规定,杜绝“车证不符”运营,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