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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 放行超载货车 或将罚1万元
2016-11-09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11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违者或将处1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要求,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为无号牌或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高速公路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此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拼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的,由质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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