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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代理:东莞一货运公司叫板年票费两审皆败诉 法院称合法
2015-11-18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2014年11月13日,东莞路桥收费所对恒联货运公司(下称“恒联公司”)发出了年票费催缴决定书,决定书上显示,恒联公司是车牌号为粤S×××××车辆的所有人,欠缴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52800元。恒联公司对上述催缴决定书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5年3月1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路桥收费所的催缴决定。恒联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路桥收费所为东莞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依法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故路桥收费所具备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的法定职权。

  同时,路桥收费所自2005年3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恒联公司收取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年票费,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东莞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等问题均已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因此法院认定,路桥收费所征收年票费,并向恒联公司发出催缴决定书属于合法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货运公司败诉,其后,货运公司不服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催缴行为无不当

  货运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路桥收费所具备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的法定职权,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且路桥收费所在一审中承认是受东莞政府委托收费,自己都没有认为有法定职权。


  货运公司提出,路桥收费所开出的催缴车辆年票费决定书明显违反国务院文件。货运公司表示,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由于路桥收费所是东莞市设立的符合该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收费单位,按该行政法规的授权,其作为征收东莞市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主体适格。

  此外,东莞中院认为,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及省级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提下,东莞路桥收费所向车辆征收年票费,并向恒联公司作出案涉《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催缴决定书》的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东莞中院驳回了货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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